復婚登記被疏忽輸了官司悔不迭
張某(女)與李某(男)于1990年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后因雙方性格不合,經常為家庭瑣事吵鬧,導致感情破裂,于1995年經法院調解離婚。離婚后雙方均未再婚。
此后,李某經商做生意,雖沒發大財,但小錢不斷,還置了一套80平方米的樓房,買了一部半新雙排座解放牌貨車,自己開著天南海北做買賣。張某的日子可過得不順氣,先是單位減員下了崗,后給人打工被騙也沒掙著錢;自己做生意又沒經驗,日子過得艱難而窘迫。到了1998年,張某又患上胃病,生意今天干明日歇,生活備感艱辛。
轉眼到了1999年。一天,李某偶然聽人談起張某的艱難情形,不禁心里一動。自離婚后,李某時時回憶起張某的好處:吃苦能干,不和別人比吃比穿;反觀自己的行為,在外面不順回家里撒氣,對婚姻的破裂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不免常常自責。聽說張某多病生活艱難后,李感到有責任幫她。于是李某主動帶上錢物來到張某處。面對過去的丈夫,張某百感交集:這幾年身體有病日子過得不順,親戚朋友上門日見其少,人間冷暖感受已深,想起以前的婚姻,對自己當初太任性,不將就人,只順著自己的性子來,也暗暗自責。兩人都一般心思,正是兩好合一好。自此,你來我往日見親密。不久,張某搬到李某處吃住在一起,對外只稱又復婚和好了。
2001年9月份的一天,李某在外出送貨時不幸發生車禍身亡。張某真是感到了塌了天。對方賠償3萬元,全被李某的父親領走,李某的父親不承認張某這個兒媳婦,將她趕出她和李某居住的樓房。張某氣憤之余,一紙訴狀將李某之父告上法庭,請求法院以“妻子”的身份判決讓她繼承李某的賠償金3萬元及遺產樓房一棟、解放牌貨車一部。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與李某雖原屬夫妻,但已于1995年離婚,后來雖然表面上和好復婚,但卻沒有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否則屬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護。因張某與李某系非法同居,因此不能繼承李某的遺產,依法駁回張某的起訴。張某手捧法院文書,流下了無聲的眼淚:“這都是因為不懂法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