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是什么時候實施的
對于想要離婚的夫妻來說,可以去進行登記處理的時候,也是需要等一段時間的,并不是過去就可以登記離婚的,那么離婚冷靜期是什么時候實施的?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離婚冷靜期是什么時候實施的
2021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關解釋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頒布替換。
《民法典》規定了夫妻離婚有30天的冷靜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現在離婚有離婚冷靜期嗎
現在離婚沒有冷靜期。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離婚時,要求雙方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后再行決定的一段緩沖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為了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新調整后的調整離婚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
根據《民法典》 第1077條 :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三、離婚需要30天冷靜期嗎?
目前沒有實施,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有30天可以撤銷離婚,相當于是30天的離婚冷靜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