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購房,婚后一起還貸,離婚時房產雜分?
2009年,楊先生與肖女士登記結婚。后來,雙方感情破裂,決定離婚。2011年9月肖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判決離婚、依法分割財產。楊先生與肖女士爭議的財產主要為雙方婚后居住的房屋。該房屋系楊先生婚前簽訂的購房合同,總價款為45萬,首付由楊先生支付20萬,婚后雙方共同歸還了10萬元貸款,目前還有15萬貸款沒有還完。請問該房屋該如何分配?
律師解答:根據《最高人民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規定,該房屋應歸楊先生所有,尚未歸還的15萬銀行貸款應為楊先生的個人債務。婚后雙方共同歸還的10萬元,以及其相對應的增值部分應由楊先生對肖女士進行補償。
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若不能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