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最新婚姻法-女方爭房敗訴一案
<案情如下>
2006年2月,李女士與方先生登記結婚。愛子心切的呂女士買了位于甘井子區的一套80多平的商品房,房款共計80多萬,買下這套房后,產權證上落的呂女士和兒子的名字。在呂女士支付了65萬元的首付款后,又和丈夫共同向銀行貸款30多萬元用于購房。至今年3月,呂女士提前還清了貸款。
2010年,李女士與方先生因感情不和離婚,但沒有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今年10月,李女士將前夫方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分割離婚時為分割的共同財產。李女士提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這套產權登記在我丈夫方某及其母親名下的房產,是由我們三人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子既然登記在丈夫及其母親名下,方某擁有一半份額,按照《婚姻法》相關規定,作為其妻子的我應擁有四分之一的份額,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該套房子四分之一份額歸我所有。”
男方方先生聘請了遼寧宏都律師事務所張延濤律師作為代理人應訴。在開庭前,張延濤律師向本方當事人詳細地了解了案件相關情況,列出了非常完備的證據清單,對當事人按照該清單出具的各項證據仔細地進行核對,前后跟當事人會面確認證據達五次之多,對當事人提供的銀行部門出具的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單據提出了多處修正的意見,最終從銀行取得了符合法律規范的單據。并且張律師根據案情需要,向法院提交了調查取證申請書,申請法院對該房屋所在物業的交房手續、交費收據等進行了調查取證。
由于經過精心的準備,形勢由開始的對男方不利轉變到對男方有利。雙方爭議的焦點為,該套房產登記在方某名下的部分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是否應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對此,張延濤律師認為:根據2011年8月剛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相關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因此,法院采納了張延濤律師的代理意見,判決駁回了女方的訴訟請求。
該案件作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實施后,在大連的比較早的實踐典型案例,被大連晚報予以了登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