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婚前財產糾紛,離婚時如何解決?
薛某2010年底經人介紹認識劉某,很快同居并發展到談婚論嫁的地步。為生活方便,薛某決定在玄武區購置房產一處,為貸款方便,以劉某名義申請貸款。2011年1月,王某出資100萬元,以李某名義貸款30萬元購得玄武區一處房產。2011年4月,薛與劉結婚。因薛某工作繁忙無暇照顧家庭,加上雙方性格差異較大,感情裂痕日益加深。2011年8月劉某起訴離婚,主張夫妻無共同財產。薛某同意離婚,但認為婚前購置的、劉某名下的房產首付款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劉某應當返還100萬元。劉某則認為這是薛某的感情付出,是贈與,不同意返還。
對于這種婚前財產糾紛,離婚時如何解決?此類案件的關鍵是產權證上的名字到底是誰。如果是兩個人合買的(即產權證上是兩個人名字),就共同享有,應屬于共有財產的分割問題。分割按份共有財產,有約定時,按照其約定確定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首先按照出資額確定按份共有人享有的份額,在不能確定出資額的情況下,推定為等額享有。本案中所涉及房屋是由劉某以個人名義買的(即產權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那么房產就歸個人所有。如果薛某也出錢了,應該歸還其所付款項,前提條件是產權證上沒名字的薛某必須拿出有力的證據,證明其支付了其中的費用。如果沒有證據的話,就無法要回所付款項。在顏律師指導下,薛某整理了相關材料提交法庭。最后法院認為,100萬元數額巨大,薛、劉婚姻存續期間太短,難以認定雙方有特別深厚的感情,男方不至于贈送女方100萬元。綜合考量下,法院認定首付款歸薛某個人所有,劉某應該返還100萬元。此案以調解方式結案,薛某與劉某離婚,房產分割按照調解方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