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父母出資購房,婚后房權歸屬問題
【案情回放】
王某(男)與于某(女)于2008年結婚,因雙方年紀較輕工作時間較短,無經濟基礎,故于某父母出資購置了一套住房,并且將產權登記在王某的名下,也就是自己女婿的名下。婚后,由于二人性格差距甚遠,經常因雞毛蒜皮的鎖事爭吵不休。最終,王某于2011年9月,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施行之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雙方離婚,并判決該房屋為其個人財產。
【各家之言】
本案中,關于該房屋的產權歸屬,理論與實踐中的理解、做法都不盡相同。大體上可以歸納為以下幾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房屋的產權應當歸王某所有。從物權法的角度考慮,我國所采用的是登記確認主義。既然該處房屋的產權已經登記在了王某的名下,從保護信賴價值的原則出發,應當將該套房產確認為王某所有。第二種觀點認為,于某父母出資購房這一行為應當認定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即于某父母買房并落戶到王某名下這一行為其潛在條件是要保證于某、王某的婚姻家庭長期穩定生活。如果未能保障婚姻的穩定,于某父母則可以撤銷對王某的贈與,產權收歸于某父母。第三種觀點認為,房屋應當認定為王某與于某的夫妻共同財產。該處房屋是于某父母在王某與于某登記結婚之后購買,其出資購房的意圖在于保障王某和于某的家庭穩定,之所以將產權登記在王某名下,一方面應該是出于中國傳統思想的考慮,在中國人的傳統觀念中男方為一家之主,像這種大額價值的固定資產理應登記在男方名下;另一方面應該是為自己女兒的婚姻穩固和幸福提供基本物質保障,購房行為之本意應該是對王某和于某雙方的一種贈與行為,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