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的“不忠”法院如何認定
婚姻中的“不忠”法院如何認定
婚姻是兩性結合的社會形式,忠實義務是婚姻關系最重要的基礎,夫妻間恪守貞操的純潔性不僅是傳統道德,更是社會法律的要求。
當下,“婚外情”已經成為影響夫妻感情和家庭穩定的最大殺手,從東城法院近兩年受理的離婚案件來看,因夫妻一方出軌導致夫妻感情被破裂而解除婚姻關系的案件占到了整個離婚案件數量的一半以上,這其中絕大多數是男性出軌。出于心理或者實際利益方面的考慮,受害方、尤其是女性都會想方設法地獲取背叛方“不忠”的證據,甚至不惜本錢雇傭私家偵探、調查公司去取證。對于這些背叛婚姻的“不忠”證據,法官在案件審理中會如何認定呢?
案例1:段女士和古先生大學畢業后走入婚姻殿堂,后古先生申請赴英國留學,段女士留在國內就業。留學期間古先生曾回國探親,但據段女士陳述:在回國的小一個月里,古先生并未回家而是住在酒店里,他與一位女同學曾某同天簽證、搭同一航班回京,段女士在打聽到酒店地址后曾在夜里十二點多去“捉奸”,并報了警,房門打開后,曾某確在房間內,但無衣冠不整。古先生辯稱:回國未回家是因為他當時與妻子正處于冷戰,并且他有重要的投資項目要談,時間安排得很滿,而當天他與曾某在只是在房間談事情。法庭上,段女士堅持認為:能夠形成一個證據鏈證明古先生的出軌行為,作為過錯方,古先生應該少分財產并給予她精神損害賠償。
法院視點: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證據鏈的形成與采信必須嚴謹,要符合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段女士提供的證據只是自己的一種推測,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現有證據不能認定古先生與婚外異性有不正當關系,是過錯方,段女士的訴訟主張未被支持。